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读者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2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2019年7月18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粤工程职院发〔2019〕83号文公布,自2019年9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图书馆在学校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图书馆读者服务与管理工作,结合学校与图书馆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馆读者服务包括:

(一)纸本馆藏图书借还服务;

(二)现刊、过刊、报纸阅览服务;

(三)普通阅览室自习服务;

(四)电子资源利用服务;

(五)读者培训服务;

(六)参考咨询服务。

第三条 图书馆服务对象(读者)包括全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学校外聘的教师或临时工作人员及持有我校图书馆有效借阅证的校外人员。

第二章 入馆须知

第四条 读者凭本人校园“一卡通”从门禁刷卡进入图书馆。

第五条 读者入馆时雨具按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妥善保管随身物品,图书馆不承担保管义务,如有遗失、损毁后果自负。

第六条 读者应自觉维护图书馆卫生和安静,不乱丢垃圾、纸屑,不喧哗,不吵闹,不得将食品及饮料带入馆内。

第七条读者应爱护书刊和馆内公共设施,请勿在书刊、桌椅上涂写、刻画;不得随意移动馆内设备及阅览桌椅。

第八条 图书馆内禁止吸烟,严禁火种,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馆;不得擅自移动、毁坏消防设施。

第九条 读者外借图书应办理相关手续,离开图书馆时须从监测仪通道有序离开,离开时如监测器鸣响,请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检查。

第十条 读者应尊重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自觉维护良好秩序与氛围。

第三章 “一卡通”读者证管理

第十一条 “一卡通”具有图书馆读者证功能,是读者进出图书馆、借阅图书和使用图书馆资源的凭证。

第十二条 “一卡通”读者证借阅功能的开通:

(一)新入学、入职的读者由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统一办理“一卡通”,图书馆根据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提供的名单,将读者信息导入图书管理系统中,即可开通 “一卡通”读者证借阅功能;

(二)读者在校内变动工作部门、职称职务、班级等,应及时凭有效证明到图书馆更改个人“一卡通”读者证信息。

第十三条 “ 一卡通”读者证使用注意事项:

(一)凡“一卡通”上无照片、证号、姓名等读者信息,或读者信息模糊不清、经过涂改,且无其它有效证件证明其身份者,不得进入图书馆借阅图书及使用图书馆资源;

(二)读者“一卡通”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代借、冒借;使用他人“一卡通”借阅图书,一经发现图书馆将扣留此证一个月,该“一卡通”所有人需凭有效证件前来领取并说明情况;

(三)如读者“一卡通”遗失,应立即到学校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挂失,该“一卡通”证上所借图书由该证所有人负责归还或赔偿;

(四)“一卡通”的补办由学校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办理,读者补办“一卡通”后,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工作证等)到图书馆办理读者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读者离开学校时(包括学生退学、毕业离校,教职工调离学校、退休、外聘人员离职等),应持本人“一卡通”到图书馆核查书籍清还情况,还清所借图书,待图书馆工作人员注销“一卡通”借阅功能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图书借阅规定

第十五条 本校图书实行全开架管理模式,读者自行到书库选取所需图书,凭“一卡通”读者证到图书流通岗办理图书借阅手续。

第十六条 工具书、未经分编的图书原则上不予外借,仅供馆内查阅,如确因教学、科研需要借出,读者可凭“一卡通”读者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要求在30天内归还。

第十七条 图书借阅册数及期限:

(一)学生读者每证最多可借图书15册,借期30天;图书到期前可续借1次,续期为30天;

(二)教师读者每证最多可借图书30册,借期180天;图书到期前可续借1次,续期为180天;

(三)外聘教师或临时工作人员及持图书馆有效借阅证的校外人员,每证最多可借图书2册,借期60天;图书到期前可续借1次,续期为30天;

(四)图书借阅期限若跨越寒(暑)假,在假期里到期的图书可顺延至开学后两周内归还;读者所借图书若是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到期的,图书馆亦将到期时间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

(五)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时间过长不能按期还书的,应在返校后立即归还图书,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图书馆读者服务与书库管理岗工作人员确认后免除图书逾期处罚;否则,则按图书馆“图书逾期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读者应如期归还所借图书,如需续借请持“一卡通”或书提前到图书馆办理续借手续,或在图书馆管理系统上按相关规定自行续借;图书逾期后不可办理续借手续,将按“图书逾期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读者借阅图书前需认真检查书籍是否有缺损、涂污等现象,如有发现应及时向图书流通岗工作人员说明,由图书流通岗工作人员加盖标记章,分清责任后再借出,否则,图书借出后发生污损由读者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读者借还图书须严格履行图书馆相关程序,待图书流通岗工作人员处理完毕并经读者本人核对无误后再行离开。

第二十一条 读者应爱护图书,不得污损,防止遗失;归还时图书如出现缺损、涂污及遗失等现象,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图书逾期处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每月进行一次读者逾期图书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公告于图书馆网页、微信公众号、信息栏等进行图书催还。

第二十三条 读者所借图书到期未还出现逾期情况,图书管理系统将暂停读者图书借阅权限直至读者归还所借图书并接受相应处罚完毕才可恢复。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图书逾期的天数,读者可从图书馆提供的下述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接受处罚:

(一)图书逾期5天以内的读者,被罚到馆学习图书馆相关规章制度,直到熟记图书馆规章制度并通过图书馆读者服务与书库管理岗工作人员考查完毕后方可恢复其图书借阅权限;

(二)图书逾期5天以上的读者,被罚到图书馆做义务劳动,劳动内容与时长由图书馆读者服务与书库管理岗工作人员根据图书逾期天数来安排;每本图书超期5天,做义务劳动1小时,以此累加;直至完成安排的义务劳动时长方可恢复其图书借阅权限;

(三)图书逾期5天以上的读者,若不选择到图书馆做义务劳动的处罚,也可以捐赠图书的方式抵消图书逾期处罚;所捐赠图书应符合图书馆馆藏要求,每一册可以抵一本图书的逾期处罚。

第二十五条 接受图书逾期处罚的读者,须到图书馆读者服务与书库管理岗工作人员处领取“图书逾期处罚情况登记表”填写,读者完成处罚,图书馆读者服务与书库管理岗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完毕后,方可恢复其图书借阅权限。

第六章 污损、遗失或偷窃书刊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馆藏书刊(图书、期刊)是学校的固定资产,爱护书刊是每位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读者污损、遗失或偷窃书刊需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读者污损书刊,根据书刊被污损程度承担相关责任:

(一)书刊涂污、损坏不严重,经修复可继续使用的,则要求读者对书刊进行修复;

(二)书刊因严重涂污或损坏、缺页,影响阅读,无法修复继续使用的,则要求读者购买相同版本或新版本的书刊进行赔偿。

第二十八条 读者遗失书刊,则要求其购买相同版本或新版本的书刊进行赔偿。

第二十九条 对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携带书刊出馆或偷窃书刊的读者,图书馆有权追回携出或被窃书刊,并按《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处分规定》对读者作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 读者污损、遗失或偷窃书刊,经发现未承担以上相关责任的,图书馆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七章 报刊阅览室使用规定

第三十一条 报刊阅览室实行开架管理,提供报纸、现刊、过刊馆内阅览服务,读者阅览完毕后应将报刊整理好放回原书架上。

第三十二条 报刊阅览室所有报刊资料一律不外借,只供馆内阅览,如需复印,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读者应爱护报刊,做到不涂、不撕、不剪,严禁将书刊私自携带出馆,否则,将参照“污损、遗失或偷窃书刊的处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章 阅览室座位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图书馆阅览室可供读者自习利用,阅览室座位属于公共资源,读者应公平利用。

第三十五条 阅览室座位实行“先到先得”制度,一人一座,不得使用随身物品占座,不代留座。

第三十六条 读者离开图书馆时需将个人放于阅览室座位的物品全部带走,否则将视为占座物品进行清理,以方便其他读者使用阅览座位。

第三十七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在每天开馆前或闭馆后对各阅览室读者滞留的私人物品(非本馆馆藏、非本馆公用物品)进行清理,并集中存放待读者自行领取。

第三十八条 读者滞留的私人物品,图书馆不承担保管义务,如有丢失、损坏,则由读者本人自行负责;若读者在一个月内不取回自己的私人物品,图书馆将有权对这些滞留物品进行处理。

第九章 校外人员临时查找资料接待办法

第三十九条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是为本校教职工、学生和其它工作人员提供文献信息服务的机构,也接受校外人员入馆查找资料和借阅图书。

第四十条 校外人员如有查找资料的需求,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来馆进行联系,经本馆同意后,由馆内工作人员或学生助理馆员陪同入馆查找文献资料;校外人员如有借阅图书的需求,经本馆同意后,给予办理临时借阅证,并交纳押金,方可进行借阅图书,按外聘教师或临时工作人员的借阅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与我校各院系有长期合作研究项目的校外人员,按外聘教师或临时工作人员的借阅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经本馆同意入馆后的校外人员必须遵守本馆的各项规定,入馆后如有违章,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于校外人员损坏本馆图书资料的,则参照在校人员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章 电子资源使用规定

第四十四条 读者不得使用网络下载工具批量下载图书馆提供的电子资源。

第四十 读者不得将我校购买开通的电子资源服务账号、密码提供给校外人员使用,不得向非授权用户提供代理服务或大批量文献传递,更不允许利用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非法牟利。

第四十 读者不得擅自设置代理服务器阅读或下载电子资源。

第四十 读者有义务妥善保管个人网络账号及电脑(服务器),如出现账号被盗、电脑受攻击等情况而造成了电子资源的违规使用,导致学校其他用户不能正常使用电子资源,给学校带来经济或其他损失者,当事人将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章 读者培训工作规定

第四十八条 图书馆定期为读者提供培训服务,使读者充分掌握检索方法,提高利用馆藏文献信息资源和网络资源的能力。

第四十九条 读者培训对象主要以本校教职工和学生读者为主。

第五十条 读者培训的授课人员由图书馆技术服务部根据不同的培训内容,组织图书馆相关专业人员担任培训工作,并根据读者需求和培训内容的变化聘请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授课。

第五十一条 读者培训原则上每学期集中举办一到两次培训讲座;若有十人以上的读者提出培训要求时,则将另行安排培训;培训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图书馆通知为准。

第五十二条 读者培训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馆藏书目系统的检索知识、“我的图书馆”使用介绍;

(二)馆藏中外文数据库资源检索利用介绍;

(三)网络资源、网络数据库检索知识和技巧;

(四)电子阅览室上机操作基本技能;

(五)技术服务部咨询服务项目的内容介绍;

(六)关于现代图书馆的发展理论和现代化技术应用的综述、介绍、报告等。

第五十三条 读者培训形式主要以举办培训班的形式为主,对参加培训的读者开展上机检索实践的辅导;也可根据个别教学、科研人员的需要,开展嵌入式服务,进行个别培训辅导并及时解答相关的咨询。

第十二章 参考咨询工作规定

第五十四条 参考咨询工作主要负责解答读者在利用图书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内容涉及馆藏资源的利用、文献查找途径及查找中遇到的问题、图书馆的各项服务与规则等,目的在于帮助读者更有效地利用图书馆。

第五十五条 图书馆提供的参考咨询服务方式包括:文献传递、E-mail咨询、实时咨询、在线咨询、电话咨询、当面咨询等,读者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任意方式进行咨询。

第五十六条 图书馆参考咨询员工作规范:

(一)从事参考咨询服务的相关人员,负责回答读者提问、帮助读者得到所需的信息和服务;

(二)参考咨询员以满足读者需求、解决读者疑问为己任,主动、积极、耐心细致地与读者交流,及时处理咨询问题;

(三)对简单的、常规的或已有规范化答案的问题应第一时间予以解答;

(四)对于相对复杂、需进一步核实、或需其他部门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和人员;

(五)对于读者提出的问题,参考咨询员应利用各种途径查找与获取准确的答案,尽可能提供直接的、事实性的答案;

(六)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或含有非法、反动、诽谤、淫秽、种族歧视等问题,不予提供咨询服务;

(七)可通过多种方式对读者问题进行反馈,保证读者能及时接收咨询答复;

(八)对于各种形式的咨询和答复都要记录和保存,并定期整理、存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吕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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