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08-0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在中共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共青团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具体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格调高雅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团结引导同学听党话、跟党走;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在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习的中国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权益

(一)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二)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有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

(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支持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七条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团;制定或修订组织章程;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系)学生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系)、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学院(系)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第十条  代表的权利:通过符合学生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一条  代表的义务: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监督学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  校级学生会设立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探索轮值制度,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轮值担任,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应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院(系)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认。

第十三条  校级学生会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2至3人,工作部门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个。除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十四条 主席团的职权包括:在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召集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学生会组织可结合主责主业设立工作部门,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十五条  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同学的力量来做学生会工作,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十六条  明确1名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学生会,重点抓好学生会举办各位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对外联络、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审核管理,确保学生会日常工作不出偏差。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会“学校、学院(系)、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学院(系)学生会属于校级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级学生会的指导;加强校级学生会与学院(系)学生会的工作联动,学院(系)学生会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可在校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第十八条  学院(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部门设置一般不超过6个,工作人员总数不超过30人。学院(系)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系)团组织同意,由学院(系)党组织确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校级学生会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学院(系)学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的制度;建立完善校级学生会对学院(系)学生会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学生会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结合多校区实际,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控制在60人以内,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2至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学院(系)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30人。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工作人员中来自学院(系)学生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0%。学院(系)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系)团组织同意,由学院(系)党组织确定。

第二十二条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的学生会工作人员,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七章 从严治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组织要面向全体同学,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规范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学校团委建立从严指导管理学生会组织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学生会组织及工作人员出现的问题,学校团委迅速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章程解释权归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五条 章程自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第十二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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