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评估实施办法

时间:2023-11-20点击数: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评估实施办法

(2023年11月7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粤工程职院发〔2023〕 125 号文公布,自 2023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课程建设与评估,促进课程思政、信息技术等与课程教学的深度融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 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 干意见》(教高〔2006〕16 号)、《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 要》(教高〔2020〕3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体系及课程建设应支撑形成企业与学校“双主体”,核心技能(基础学习能力→实践创新能力→就业创业能力)、 核心素养(公共性职业素养→专业性职业素养→发展性职业素养)“三进阶”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三条 课程应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学全过程,促进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同向同行,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 育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普通全日制学生开设的所有课程的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方课程、留学生教育课程、继续教 育课程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课程评估由教务部会同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各开课院(部)等共同实施。

第六条 教务部职责: (一)负责课程评估的组织和统筹。 (二)负责评估方案(通知)等文件的起草和发布。 (三)负责评估工作组的组建,课程评估的具体实施。 (四)负责评估结果的发布。

第七条 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职责: (一)负责提供课程的督导、同行评价数据或指导教学院(部)开展相关评价。 (二)负责提供第三方开展的课程评价数据。 (三)会同教务部等部门共同开展课程评估工作。

第八条 开课院(部)职责: (一)组织课程负责人编制课程评估资料。 (二)汇总并初审本部门所开设课程的评估资料。 (三)上报课程评估资料,传达评估结果并落实整改。

第九条 其他职能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协助课程评估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评估体系

第十条 课程评估指标体系设一级指标8项、二级指标22项, 其中一级指标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内容、师资队伍、教学实施、 课程考核、教学反馈、教学研究、特色项目等 8 个方面,具体见附表《课程评估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课程评估属水平评估范畴,在指标体系中对每个主要观测点给出 A 级、B 级、C 级和 D 级标准。就每个观测点而 言,A 级为优秀,B 级为良好,C 级为合格,D 级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课程评估得分:≥90 分为优秀,≥80 分且<90 分为良好,≥60 分且<80 分为合格,<60 分为不合格。

第四章 评估实施

第十三条 课程评估定期进行,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个轮次的评估。

第十四条 每轮次评估应覆盖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所有 课程,但一轮次内每期的评估对象可重点针对某类课程开展(如 专业核心课程)。

第十五条 课程评估按负责人自评、院(部)审查和学校评估的程序进行。 (一)负责人自评:各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评估指标体系》 的观测点收集整理自评材料和支撑材料(除特别提示外,一般为近三年相关材料),提交自评表及对应佐证材料。 (二)院(部)审查:二级院(部)组织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专家,根据《课程评估指标体系》要求、各课程自评情况,对课程进行审查与整改提高。审查结束后,二级学院(部)汇总修改完善的课程自评资料和部门开展课程评价工作总结报送教务部。课程评价工作总结应说明本部门组织开展课程评估的有关情况和各课程的评估结论。 (三)学校评估:学校组织成立评估工作组,工作组在审读课程自评材料的基础上,随机抽取部分课程进行评估,深入二级 院(部)听取课程剖析或分析汇报、查阅材料、听课看课、召开座谈会和深度访谈。评估工作组基于上述情况、客观判断分析对课程作出评价。

第五章 反馈整改

第十六条 教务部根据评估工作组提供的评估意见,形成学校当期课程评估情况总结报告,提出课程建设与运行中的成效取 得、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经学校同意后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和 教学部门。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部门根据学校反馈意见和整 改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扎实开展整改工作,建立课程建设 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