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处分规定(2022年修订)

(2022年7月15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粤工程职院发〔2022〕99号文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时间:2023-09-0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的良好秩序,保持学校的稳定与安全,保护学生的合法和正当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校风学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学20055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之违纪是指学生因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依照教育行政规章和学校管理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在本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违纪处分遵循依法治校、按章办事、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学生违纪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性质、情节相符。

第五条 实施违纪处分,纠正违纪行为,必须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违纪处分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条 学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除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违法学生的法律责任、学校实施违纪处分外,其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的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纪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发生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事实真相和交代错误的;

(二)自动终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五)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或者在违纪行为中起组织、策划和骨干作用的;

(三)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恐吓和打击报复;

(四)故意包庇违法违纪行为、互相串供、隐瞒真相的,或者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陷他人的;

(五)同时违反多项规定、累犯以及屡教不改的;

(六)故意干扰案件调查工作,贿赂办案工作人员的;

(七)故意拖延赔偿、退赃的;

(八)按照规章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十条 学生在校时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以后被发现,不再处分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受到处分之后,党团组织可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做出相应的党团纪律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细则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替代他人或让他人替代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它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它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买卖论文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扰乱、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书写、张贴、悬挂、散发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标语或非法宣传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加非法游行、集(聚)会、示威、罢课等活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策划、教唆、煽动、带头从事非法游行、集(聚)会、示威、罢课等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加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一般,或者转变立场较慢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拒不承认错误,坚持错误立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上述组织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传播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达到刑法规定立案标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与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会议或活动受到影响或不能正常进行的;

2雇佣或教唆他人扰乱学校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3聚众、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猥亵妇女儿童和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4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校园秩序与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学校视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罚款或警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处分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考勤制度和学习纪律,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20学时以上,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故旷课累计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故旷课累计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无故旷课累计达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无故旷课累计达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无故旷课累计达7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雇佣或雇请别人代为上课,或代替其他学生上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课堂纪律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上课时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经任课教师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上课时间原则上严禁使用手机,一旦发现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考试违纪及作弊者,按《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纪及舞弊处理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八条 对在公共场所(教室、饭堂、实验室、集会场所、宿舍公共区域、校园道路等)吸烟的学生处理如下:一旦发现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起哄,高声喧哗,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肇事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燃放烟花、鞭炮,或往楼下扔、砸杂物,致使起哄事态扩大或延续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损坏公共(公用)设施或公共财物的,除责成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损坏学生宿舍的家具、水电等设施设备,除责成赔偿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自存放或使用电磁炉、电炒锅、电饭煲、电烤炉、电烤箱、电热棒、气液燃料、燃气罐等违规电器(电吹风筒除外)或违禁易燃物品一律收缴,违规电器由学校统一安排寄回家长收,违禁易燃物品由学校统一处理。第一次违规给予警告处分,所在宿舍进行限期整改,1天后再恢复用电服务;第二次违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所在宿舍进行限期整改,2天后再恢复用电服务;多次存在上述违规情况者,视情况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所在宿舍进行限期整改。引起人员受伤、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的,除责成赔偿以外,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非正常途径使用热水的,除责成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区打麻将、打奏乐器、进行激烈运动(跳舞、打球)或利用电信、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投诉2次及以上且属实的或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不按规定时间作息,熬夜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或被投诉2次及以上且属实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饲养宠物的,除限期清除出宠物外,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发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禁止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被盗或引起纠纷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禁止在宿舍留宿异性,违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擅入异性宿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异性进行骚扰或图谋不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因在校内外喝酒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未经请假晚归或夜不归宿的,第1次谈话提醒,第2次给予通报批评,第3次给予警告处分,第4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5次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不听劝告、不服从管理、谎报姓名、学院与班级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翻墙爬窗进出校园和宿舍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四)不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刁难、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或冒充、利用他人证件妨碍宿舍管理等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安全或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有关爆炸、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制造、销售、储存、携带、运输或者使用危险物品的;

(二)违反刀具、枪支管制规定,制造、贩卖、储存、携带国家禁止使用的刀具、枪支的;

(三)在交通道路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故意损坏、移动路牌和交通标志,或者破坏下水道沟井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

(四)破坏供水、供电设施或设备的;

(五)破坏广播、电视、电缆、光缆、公用电信等设施的;

(六)擅自挪用或破坏消防设施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或者殴打他人,致人伤亡的;或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器具的;

(二)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非法刺探、偷窃他人隐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三)用威胁、恐吓、纠缠、或其他手段强迫别人与其谈恋爱的;

(四)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信件、邮件的;

(五)非法搜集、公开、传播他人隐私的;

(六)侵犯其他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责成赔偿以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骗取、挪用、贪污、藏匿公私财物者根据数额及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实施偷窃、勒索、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根据数额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妨碍学校和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购买的;

(二)利用封建迷信活动或同乡会等非法团体活动扰乱学院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

(三)盗用、冒用他人证件的或者冒充教职工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四)未经允许,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辆的;

(五)私刻公章或他人印章,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证明、证件,或者指使、授意他人私刻公章的或伪造证明的;

(六)污损教室、图书馆、办公楼、会议室的桌椅、墙壁或卫生间的墙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损毁路灯、邮筒、宣传栏、图书资料、公用电话、公共场所雕塑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和设备的;

(八)故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制作售卖各类“克隆卡”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碍公务行为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拒绝、阻碍学校教职工按章履行职责的;

(三)对依法或按章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谩骂、威胁、殴打的;

(四)提供伪证,销毁、转移、藏匿证据的;

(五)包庇违法违纪当事人,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六)其他妨碍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禁令,制造、运输、买卖、吸食、注射、携带、藏匿毒品或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宿舍或者其他场所赌博、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方便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组织策划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和传播淫秽图书、音像资料与电子读物以及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观看、储存上述违禁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

(二)宣扬邪教、封建迷信、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教唆犯罪,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四)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五)窃取、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的;

(七)散布恶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权益,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

(八)诋毁、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声誉,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声誉的。

第三十条 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

(六)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下列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

(二)盗窃、贪污、挪用电子货币;

(三)借助网络实施诈骗,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

(四)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

(五)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

(六)在网上进行非法的集会或聚会;

(七)其它利用网络侵犯单位、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恋爱、婚姻、家庭道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窥、偷拍他人洗澡或隐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保持着我国法律和道德所不容许的特殊关系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受虐待人或被遗弃人要求处理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十分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两性交往中,有损坏大学生形象、学校声誉以及国格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决定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实施违纪处理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作出处分决定,经由二级学院发文,抄送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全校通报。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研究作出决定,经由学校发文,全校通报。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经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处理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发文,全校通报,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实施违纪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定性准确,程序完备。违纪事实不清或者主要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违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违纪处分决定前,二级学院应把作出违纪处分的事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违纪处理处分决定,应当遵循如下基本程序:

(一)调查对学生实施违纪处分,应当进行询问、调查和取证。调查的内容包括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责任和危害程度等。二级学院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给予支持和协助。违纪当事人应对违纪过程、违纪原因进行实事求是的阐述,对所造成的危害作出深刻反省,并在书面检查材料上签名确认。

(二)审理。调查取证后,二级学院应当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和核实,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准确认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并提出适用处分的具体意见。

(三)决定与宣布。经审查核实,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作出处分决定,出具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者并在公告栏公布。

第三十七条 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学号、所在学院、年级、班级和专业;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它必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处理处分决定、处分告知书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对于拒绝签收的,可采用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等媒体形式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现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者例外。

第四十条 学生在收到处分时,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如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在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一条 处理处分设置考察期。考察期的起始时间即处理处分决定的生效时间,为处理处分决定文件的落款时间。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考察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为12个月(考察期起始时间为作出处理处分的日期)。考察期满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受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分解除前取消其参评各类奖学金和各类荣誉称号的资格,受记过以上处分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它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入学前是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退回原单位;其他的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章 解除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四十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记过处分满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以上时间均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

(二)受到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三)不属于第四十六条之列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其他认定为不能解除处分的。

第四十七条 解除处分工作程序:

(一)处分期满的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提交纸质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

(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审查,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将学生材料和党政联席会议纪要作为附件,发函报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研究做出决定,由学校统一发文解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它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九条 毕业班学生在不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下,获得以下荣誉之一的,可在毕业前两个月,按照第四十七条流程,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有特殊立功表现,包括见义勇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或其他重大的突发事件中挺身而出,表现突出,受市级以上表彰;

(二)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竞赛活动,成绩优异,获得省级以上比赛奖励。

第五十条 除上述符合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学生外,其他毕业生处分到期自动解除。

第六章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说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和依照其他规章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