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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听课规定

发布时间:2025-11-1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听课规定

2025年7月1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粤工程职院发〔2025〕80号文公布,自2025年8月29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保障和促进各级领导和教师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课堂教学情况,掌握教学动态,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和教学质量的提升,研究并促进课堂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进行课堂教学检查与教学质量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听课主要目的

加强学校教风、学风建设,提升教学质量,进行课堂教学检查与教学质量评定。

第二条 听课人员

(一)学校领导;

(二)教务部和各二级学院(部)中层干部;

(三)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中层干部及督导(含院部兼职督导);

(四)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和专任教师。

第三条 听课对象

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全部课程的任课教师。

第四条 听课时数(除特别说明外,均以学期为单位)

(一)主管教学的校领导不少于4学时,其他校领导不少于2学时;

(二)教务部、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和各二级学院(部)中层干部不少于4学时;

(三)专职教学督导及督导岗位人员按岗位职责或聘用合同约定工作量听课;

(四)各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和专任教师不少于6学时,听课对象不少于4人。

第五条 听课范围

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全部课程。重点是教改课、核心职业能力课程、新教师所开课程、教师所开新课程、教学评价高分和低分教师的课程,学生反映意见比较大的课程。

第六条 听课方式

除学校、院(部)和专业团队(教研室)统一组织观摩教学(公开课)外,一般听课采取随机推门听课形式进行。

学校各级督导听课按教学督导管理办法执行;各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和专任教师听课由各二级学院(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带有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价、课堂纪律抽查、教学改革情况了解等性质的听课,听课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

(一)任课教师对教学设计、教学时数、教学进度的安排;

(二)任课教师的教学准备(教案或讲稿、实验实训准备等)、课堂纪律、师德和仪表风度、教学态度;

(三)课堂教学设计和组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特别注重是否采用高职教育的理念和方法、是否把控课堂;

(四)任课教师布置作业和批改作业(实验、实训、实习报告等)情况;

(五)学生出勤、上课、完成作业(实验、实训、实习报告、实践操作等)情况;

(六)各教学环节中存在的其它问题。

第八条 听课程序及要求

(一)提前到达课堂,听课过程中不得干扰教师上课;

(二)根据听课实际情况,通过学校教务系统填写并提交教学质量评价表,评价指标详见《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评价管理办法》,有关改进建议通过系统予以反馈,属于紧急问题需要及时处理的,应立即与二级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反馈;

(三)听课结束,听课人应与被听课教师适时沟通听课心得,适时进行教学交流,以提升自身的教学认知,及时反馈教学建议。

第九条 听课中反映出的教学问题,开课学院(部)应及时做出反应,并根据反馈信息的具体内容,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听课反映的有关教学质量的紧急问题,属于院(部)职能范围内的由院(部)及时处理;需要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牵头处理的,应及时向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反映,由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会同教务部负责处理;教务部职能范围以外的情形,应及时报请分管教学校领导。

(二)涉及对教师授课的意见或建议,各院(部)应及时告知相关教师,共同提出解决方案并予以落实。涉及学校教学事故范畴,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条 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根据各级听课评价意见和建议,及时对听课工作总结,内容纳入月度督导简报。学期末对教学状态进行分析,内容纳入学期督导简报。

第十一条 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具体组织机构设置详见《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听课制度》(粤工程职院发〔2020〕107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东工程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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