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2020年12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粤工程职院发〔2020〕106号文公布,自2020年12月29日起施行)

来源: 时间:2024-04-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公寓(宿舍)(以下简称“学生公寓”)管理,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工作指南》(粤教后勤〔20192)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阵地。学校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学生公寓的规划建设、维修改造、管理服务等工作,提供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资源和条件,将学生公寓建设成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整洁舒适、绿色和谐的宜居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校区建设和使用的学生公寓,适用校内、校外租用、借用等学生公寓。

第二章 条件与设施

第四条 学生公寓生均建筑面积和居住人数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标准规定。学生公寓实行男女分区设置,分别设出入口,各区能够满足封闭管理的要求。

第五条 学生公寓提供以下基本设施:

(一)设置专用的值班室,有条件的设会客室(区);

(二)有条件的情况下设置无障碍通道,在学生公寓底层设置无障碍房和适当的机动用房;

(三)有条件的情况下提供节能减排设施设备,按垃圾分类要求提供相关设施设备;

(四)设置公告栏、宣传橱窗等。

第六条 学生公寓内提供以下基本设施

(一)配置床具、桌椅、衣柜、书架、衣物晾晒等设施;

(二)采光照明应符合国家标准,宿舍配备单独使用的电源插座具备相应数量的网络接口安装智能限电装置;

(三)学校通过招投标确定企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提供热水;

(四)安装空调或公用电扇;

(五)防盗门窗留有逃生口,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立消防控制室,设置室内外消火栓、尽量完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等消防设施鼓励安装智能门禁系统;

(六)原则上应安装有效的防鼠、防蝇和防蚊害的设施。

第七条 家具实行招标采购。床上用品可经过招投标确定企业进校销售,学生自愿购买。

第八条 除学生生活服务和办公用房(非对外窗口单位)外,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作为学生公寓。学生公寓不能兼作其他用途。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学校学生原则上在校内统一安排住宿,也可由学校在校外统一租用学生公寓。

为方便寒暑假期维修、改扩建学生公寓,留校住宿学生可实行集中住宿。

各校区学生宿舍周日至周四晚2300熄灯,周五、六及法定节假日延长至2330

第十条 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学生公寓管理要求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学校设“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宿管会”),并提供工作经费。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安全保卫处和总务后勤部(保卫部)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组织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安全保卫处、财务、总务后勤部(保卫部)、建设办、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医务室、物业经理及学生代表组成,各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事宜。宿管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对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具体措施及问题进行决策。

宿管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相关制度;

(二)协调解决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矛盾和纠纷;

(三)统筹学生公寓管理各类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和培训、广告管理等事项;

(四)组织学生参与公寓管理服务综合测评;

(五)协调解决学生公寓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含各二级学院)负责住宿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各项规定。

主要职责:

(一)选派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做学生工作的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开展工作,建立完善辅导员、学生党员和骨干密切配合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努力为辅导员、学生党团组织、学生社团进公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提供相应的活动场所、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建立导师入驻学生公寓制度;

(二)组织学生成立“学生公寓管理监督委员会”,参与监督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及各项制度的执行,协助辅导员、公寓管理员开展工作,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

(三)定期组织学生公寓检查、巡查,处理学生公寓内发生的各类事件;

(四)加强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加强安全宣传和法治教育。实施学生在公寓行为表现的综合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五)落实宿管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学生公寓治安、消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主要职责:

(一)参与学生公寓安全检查、巡查,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工作

(二)负责受理学生公寓突发公共事件,为创建安全、有序的学生公寓环境提供保障;

(三)落实宿管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总务后勤部(保卫部)承担学生公寓日常维修与服务。

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生宿舍、床位的调配,统筹安排入住事宜。学生毕业、因故退学或者提前结束学业等原因退宿的水、电费用核实。学校因公寓维修、改造、建设等需对宿舍安排进行调整的,住宿学生应予以配合,服从统一安排;

(二)负责学生公寓日常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公共区域卫生、水(冷、热)、电等,负责学生公寓区域外包商业网点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通过招投标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为学生公寓提供日常管理和服务,具体服务细则以合同约定为准,接受学生的监督;

(三)参与学生公寓检查、巡查,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规范停车工作;

(四)对公司进行满意度测评,对管理服务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宿舍管理员(以下简称宿管员)由公司委派或者委托管理。

宿管员岗位职责:

1.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做好宿舍区出入秩序管理,做好学生宿舍来访人员出入登记、物品进出登记等信息记录工作;

2.宿管员执行24小时在岗,上班期间不得离岗,下班做好交接;

3.负责保管好宿舍房间的备用钥匙,做好钥匙使用的登记记录,严谨私自借出备用钥匙,禁止私自进入宿舍房间,违者将严肃处理;

4.负责对离校学生(毕业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学校需退宿学生)的宿舍家具清点工作;

5.交接班时,接班人员需对工作区域的宿舍情况进行巡查后接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交接记录。发生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公司及总务后勤部(保卫部)上报信息;

6.详细服务细则参照相关合同规定执行。

(五)落实宿管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住宿费等有关费用标准的核定及收取,进行收、退费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禁止使用无3C质量认证的劣质电器(包括无自动保护装置的电器设备)、电热棒、电冰箱等大功率电器、明火器具,禁止使用炊具煮食,禁止私自在公寓内接入电线、电话线、网线,禁止私自加装、改装设施设备;违规使用一经发现,各二级学院立即收缴代为保管,假期发还学生带回,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学校将逐步推行水电智能管理系统,参照校区所在地水电费标准进行收费。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依法依规使用学校提供的热水等设施设备,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学生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前务必结清水电费,未结清水电费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在公寓内做各类实验,不得存放或持有管制刀具,不得饲养动物,不得将安全保卫处依法依规认定的违禁品带入公寓内;

禁止吸烟和酗酒,禁止收看暴恐及涉黄涉黑等不良影响的音视频材料;

不得在学生公寓或公寓区进行任何宗教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擅自占用、骗取、出租、借宿、调整宿舍、床位等以及其它严重扰乱秩序行为。如有违反,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违纪行为程度进行批评教育,追究当事人责任。

学校设劳动周必修学分,学生承担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及卫生保洁工作。

住宿学生须遵守学生公寓作息制度,按时就寝。午休、晚休时间应保持安静。晚休时间不得随意外出,晚出、晚归者要履行验证登记手续。

住宿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符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养成良好的、文明的上网习惯,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学生应遵守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维护学生公寓的安全。学生应提高警惕,出入关门,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辅导员和安全保卫部门。

学生应保持公寓楼道畅通,不得在楼道内堆放杂物,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学生应保持寝室干净、整洁,垃圾日产日清,分类投放到制定地点,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在不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在公寓公共区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不得在学生公寓内进行商业活动,不得在宿舍门上和非指定地方张贴海报、广告等。不得损坏花草树木,不得在墙壁和家具上刻写涂画。

学生公寓内不得酗酒,住宿学生不得在公寓区公共场所吸烟,不得在宿舍内喝酒、吸烟。

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合法、正常的途径和方式反映。同学间的意见和分歧或纠纷,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友好协商解决。

学生不得擅自将家具搬离宿舍,因质量问题或自然损坏的家具,可以报总务后勤部(保卫部)予以维修或更换。学生离校时,住宿期间所领取和使用的公物须经宿管员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搬离退宿和离校手续,如有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学生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收费与使用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在招生简章上列明学生公寓简介及住宿费标准并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学生的监督。

(一)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按教育收费核准的标准执行),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如因退宿等原因需要清退住宿费的,由财务办理退费,学校按有关规定计退住宿费,材料不齐备者,不予办理退费,造成后果学生自负。

(二)学生公寓内方便学生生活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按照学生自愿原则单独收取,据实核算。包括但不限于水(冷、热)、电、网络等费用。

第二十条 学生损坏公物照价赔偿,违规使用学生公寓提供的设施设备、服务等造成后果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学校不对学生罚款。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供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使用的学生公寓,除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总务后勤部(保卫部)负责解释。《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粤工程职院后勤〔2015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