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来源: 时间:2018-05-03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给学生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健康、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宿舍由学校统一按照“男女生分区、各学院相对集中、按班级住宿”的指导思想进行规划、分配。
第三条  住宿学生必须具备住宿资格,按规定缴交住宿费。学校与住宿学生是一种住宿的租赁关系,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学生工作部、后勤基建处、后勤集团、二级学院等部门组成的“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对学生宿舍实施综合管理。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学生工作部主要负责对学生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的管理;后勤基建处主要负责为开展大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后勤集团要加强对学生宿舍和公寓安全保卫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
各学院要在“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积极做好本学院学生思想教育、纪律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在每个宿舍区设有政治辅导员(下称“辅导员”)和宿舍管理员(下称“宿管员”)。辅导员和宿管员根据有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住宿学生积极参与宿舍管理工作,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每间宿舍设舍长,每栋(层)楼设楼长,每个宿舍小区设区长。宿舍长、楼长、区长在“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开展纪律、卫生内务、公共财物的管理事务和文明建设等。
 
第三章  纪律管理
第七条  禁止住宿学生擅自在校外租房。如有违者,一切责任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八条  住宿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统一管理,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准擅自调换房间,如确需调整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后才能调整,由各学院报后勤集团备案。
第九条  住宿学生必须服从辅导员和宿管员的直接管理,积极支持、配合辅导员和宿管员执行任务、履行职责。
第十条  学生宿舍大门每天6:30开门,23:00关门(周五、周六晚顺延三十分钟),学生必须按时归宿。晚归的学生必须向值班宿管员说明原因,凭有效证件登记获准后方可进入。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不准留宿外来人员;未经批准,禁止异性进入宿舍;禁止留宿异性。
第十二条  住宿生必须保持宿舍安静,不准大声喧哗,不准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逐步完善学生宿舍的网络建设。学生在宿舍使用电脑须严格遵守校园网络的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不得在宿舍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取缔。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实行宿管员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确保宿舍安全。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必须树立安全防火意识,严格遵守《学生宿舍消防、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规定。不准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宿舍;严禁乱拉电线,违章用电,严禁使用个人自备的电热器、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宿管员在巡查中发现违规电器,有权没收,不予退还;不得使用蜡烛、酒精炉、电炉等明火;不得卧床吸烟;不得破坏消防设施、擅自启用消防用水。
住宿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演练等活动。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必须树立安全防盗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特别是现金、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养成人离关窗锁门、关水关电的良好习惯,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宿管员或保卫科。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使用,配置食堂等设施和家具等物品。学校统一负责学生宿舍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应爱护宿舍的建筑物、家具、热水器、各种水电设备、花草树木等公物。不得擅自增减、拆迁、搬动家具。如有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的,视情节给予赔偿、纪律处分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实行定额配置水电,免费电量为每人每月8千瓦时(度),免费水量为每人每月5立方米(吨),指标分配到每个房间,按实际住宿人数计算,超额部分按规定收费,超时不交水电费者给予停水电处理。提倡节约用水用电。
第二十二条  宿舍的水电设施、家具等发生故障或损坏,使用者应及时到值班宿管员处填交“报修单”,总务处接单后派专人检查,若检查发现属人为损坏,维修费用由学生自己负担,属自然损坏费用由学校负担,同一项目,维修费用每学期学校只负担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住宿舍时学校按标准配置家具等物品,使用者应爱护公物,妥善使用。毕业清退宿舍时,学校按入住时的配置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交清水电费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使用者如有丢失或损坏家具的,学校将视情况对其作赔偿等处理。
 
第六章   内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室内卫生由本宿舍学生自行负责,室外部分由学校清洁人员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宿舍卫生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住宿学生有责任保持公共场所清洁卫生。不准携带酒类进入宿舍;不随地吐痰,乱丢杂物;不准从走廊、阳台、窗口往下倒污水、扔杂物等;垃圾必须装袋并放进垃圾桶内。
第二十六条  保持宿舍内外卫生清洁,卫生间、冲凉房干净卫生,无臭味;不得往厕所丢杂物堵塞管道。由于乱丢杂物引起下水道堵塞要负责维修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个人用品、书籍等应放在规定的位置上,摆放整齐。
 
第七章 文明建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文明大楼、星级宿舍等活动,给予表彰、奖牌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自行组织文明宿舍等各种形式的文明建设活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文明建设制度化,形成常规性的评比、公布制度,形成文明宿舍建设的载体。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8年10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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