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访
管理办法(试行)
1. 总则
1.1根据《广东省教育厅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教育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因公出访管理办法》,为保证因公出访顺利进行,提高出访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的因公出访管理。本办法所称因公出访指执行上级或本单位的对外交流任务、落实上级或本单位对外合作交流项目或其他工作需要,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参加交流、会议、培训、科研,或带队参加竞赛、演出,以及受委托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等临时出访或短期培训活动。
1.3组织人事处、国际学院是学校各类出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人事处负责受理在职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国际学院协助办理派出人员出国(境)的相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对派出人员进行管理。各行政处室和院部等根据职责,协助做好各类出访人员的审查工作。
1.4因公出国(境)情况必须列入校务公开的内容,及时通报因公出访的时间、国别、团组人员、主要任务及成果、经费使用等情况。
2. 因公出访计划
2.1因公出访应科学计划、严格总量控制。制定因公计划应同时制定经费预算计划。
2.2因公出访计划的制定应以工作需要为原则。各处室、院部根据工作职责、任务和上级部门对外交流合作的需要,提出年度因公临时出访和出国(境)培训计划。参加国家部委或省直其他部门组织的跨部门跨地区(以下简称“双跨”)的出访计划也应纳入年度出访计划。因公临时出访不安排无实际内容的一般性出访或考察性出访,不得接受背景复杂的境外机构的邀请、参加专题敏感的出访活动,不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境)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国(境)外培训。
2.3各处室、院部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一般应于前一年度的10月15日前提出,出国(境)培训计划应于前一年度的9月15日前提出。国际学院根据本校中心工作和对外交流工作需要,汇总编制本校因公出访计划,经学校党委会讨论批准后报省教育厅、省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审批。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和出国(境)培训计划须报上级部门审批立项后方可执行。
2.4各处室、院部不得组织未经批准的因公临时出访团组及出国(境)培训团组。对未纳入学校年度出访计划的出访团组,一般不作安排。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领导研究批准后,向教育厅及省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调整备案计划。
3. 因公出访安排
3.1因公出访人员的安排应遵循因事定人原则。因公出访申报时应提出与出访内容密切相关的建议人选,不安排与出访内容无关人员出访,不安排照顾性的出访。
各处室、院部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期出访。各处室、院部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在6个月内率团出访同一国家。
离(退)休人员不再安排出访,已提出即将离开本校工作的人员,不再安排出访。
3.2因公出访计划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访问人数、次数、在外停留时间、访问国家(地区)及活动安排的有关规定。
3.2.1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因公出国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和外事工作人员可视工作需要适当安排。个人参加双跨团组、国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和本部门出访批次。
3.2.2因公临时出访的每一团组人员总数应控制在6人以内。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出访3国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上述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并非必须用满。
3.2.3因公临时赴港澳台团组人员构成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赴港澳每一团组总人数不超过8人。单独访问香港停留时间不超过5天,访问澳门不超过4天,同时访问香港和澳门不超过8天。因公赴台每一团组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赴台时间不超过7天;专业性团组中非专业人士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五分之一;赴台讲学、研修、培训、合作研究、参加比赛等需在台停留较长时间的,或需要人数较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控。
3.2.4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须满足以下条件:单个团组人数必须控制在25人以内;只能在一个国家(地区)的1-3个城市内进行;亚洲及周边国家和地区一般为14天以上,确有实际需要可压缩至10天;欧美等其他国家一般为21天以上,确有实际需要可压缩至14天。但压缩培训时间后所去城市数量应相应减少。在外培训时间(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团组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外语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要求。已安排一项出国(境)培训任务的人员,原则上当年不再安排其他出国(境)培训任务。原则上不得安排敏感部门工作人员参团。因公参团出访或培训的出国人员,应将学校领导签批的通知复印件报组织人事处和国际学院备案。有关出国手续由国际学院协助组团单位统一办理。
3.2.5因公临时出访的,公务活动时间原则上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临时随意变更行程、变更出访城市。出国(境)培训的,课题教学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不得安排与培训主题无关的参观访问及礼节性拜访等活动。
3.3因公出访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行程,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天数。严禁变相公费旅行,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4.因公出访申报
4.1各处室、院部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应循因公出访审批渠道办理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持公务普通护照、公务护照或因公赴港澳台通行证(以下统称“因公证照”)出境。
4.2因公出访应提供与本部门或出访人工作有紧密联系的国(境)外机构或组织相应级别人员签发的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4.3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组织的双跨团组的,须提供团组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和组团通知,在征得省教育厅、相关职能部门书面同意后执行。
4.4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应于出访日期90天前提交出访申请及相关材料;因公赴港澳短期交流团,应于出访日期前45天提交出访申请及相关材料;赴台短期交流团组人数在6人以内的,应于出访日期45天前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赴台团组在6人以上的,应于出访日期60天前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国际学院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清单。
4.5访问学者(通常访问学习时间达一年以上)出国(境)学习。由组织人事处负责按程序遴选出访问学者人选,报学校党委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办理访问学者人选的相关人事流程手续,国际学院负责协助访问学者人选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5. 因公出访经费管理
5.1各处室、院部在制定及报送出访计划时,须明确提出出访经费来源,出访经费应明确在部门经费预算中列支。
5.2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及确属于公务必须开支的其他费用。出国(境)培训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往返旅费、境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因公赴港澳台地区开支范围参照执行。
5.3因公出访费用的核销应严格按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32号)和《省直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332号)。不符合规定的出访和不符合出访经费要求的费用不得报销。除特殊情况特别批准外,持因私证照的出访,一律不得报销出访产生的任何费用。
5.4各处室、院部人员不得接受或者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的因公出访。
5.5因公出访应厉行节俭。在外原则上不宴请外方,确需要宴请的,应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如宴请费用标准应严格控制在所在国家或地区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中掌握。在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事先征得学校领导或财务部门的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礼品。
5.6因公出国(境)人员原则上须在回校后 30 天内到财务处进行出境费用报销,并提供国(境)外费用支出明细表。附上相应的票据或原始资料,国(境)外开支原则上凭发票报销,如确有项目无法取得发票的,应提供有关凭证,并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
6. 因公出访证照管理
6.1各单位因公证照由教育厅交流处负责统一管理,出访活动前由国际学院向教育厅交流处申领,出境持证人员应在出访任务结束后5天内将因公证照交回交流处。
6.2因公证照属公有物品,原则上不外借。持证人因其他原因确需使用因公证照,持证人应提出相关用途、使用期限及归还时间的书面申请。持证人或申领人有责任妥善保管好因公证照,防止遗失或被盗,不得随意损毁或涂改因公证照。因公证照遗失或被盗,持证人应及时报案,并作出书面说明并连同报案凭证等材料报教育厅交流处。
6.3因公出访人员出境执行公务时,不得同时携带因私证照出境。除个别国家或地区不能使用因公证照外,未经特别批准不得持个人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个人因私出国不得使用因公出国护照(因私出国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或处理其他个人事务)。
7. 因公出访纪律
7.1因公出访团组应确定或协商确定团长。团长在授权范围内,对团组的境外活动应切实负起责任,除负责主持团组与外方的交流外,还要负责管理和督促团组成员遵守各项外事纪律。团组及团组成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将根据情节追究团长责任。
7.2出访人员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在无保密条件或措施的场所讨论涉及国家机密或敏感的政治问题;不得携带内部文件、材料、电话簿和涉密材料出境;确需携带涉密材料(如试题等),需经学校领导批准;不得携带反动、色情淫秽刊物、光盘及其他不雅物品入境。
7.3出访人员不得涉足色情、淫秽场所,不得参与赌博活动,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和国家规定不允许的其他活动。
7.4报批材料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如实申报;不按批准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境执行公务;利用因公出访之名出境旅游;公款报销因私出国费用等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依规处理。
7.5出国(境)人员如发生滞留不归等重大事件,其所在部门应及时报告,并提交书面材料,由学校纪检监察室上报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
8. 因公出访信息公开和成果共享
8.1除特殊情况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台团组须经国际学院进行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8.2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20天内将经由团长签名的出访报告报送国际学院由其报送教育厅相关部门。副厅级以上领导所在团组须填报《广东省厅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绩效评估表》。出国培训团组应于回国20天内向国际学院提交培训实际执行情况和培训总结报告,由国际学院向教育厅相关职能部门提交1份培训总结报告和《广东省出国(境)培训团组情况表》。
8.3国际学院根据出访相关成果进行公告,各部门、学院的出访结果总结和利用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申报出国计划的重要依据。
9. 附则
9.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9.2本办法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