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21年1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粤工程职院发〔2021〕28号文公布,自2021年5月3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管理行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决定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出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行使申诉权利,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学生申诉事务,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教师代表1名,由申诉对象所在二级学院推荐;学生代表2名,由校学生会执行主席和申诉对象所在二级学院学生会执行主席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学校团委,申诉办主任由校团委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申诉办主任兼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申诉复查结论;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及送达签收的相关材料。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申诉事项、要求、理由及依据,并附上申诉人相关证据及学校处理决定等相关材料;
(三) 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送达申诉处理结果的通讯地址;
(五)申诉人签名。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材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可以建议申诉人在3日内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在本办法所规定申诉受理范围内的;
(二)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
(三)对已经作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
第十三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述人撤回申诉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十四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等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方式审查学校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处理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措施是否得当。
第十六条 召开复查会议,除涉及国家秘密、学校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可以尊重其意见。根据复查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
复查会议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申诉人、申诉事项主管部门代表和其他参与人是否到席,宣布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合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合议决定(或决议)应由出席委员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回避的情形有:
(一)是申诉人本人或是申诉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人或申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它可能妨碍申诉公正处理情形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相关申诉事件的决议在收到申诉请求之日起15日内反馈给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及事件原处理单位。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对于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措施得当的,作出“维持原学校处理决定”的复查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决定,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应当出具书面的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经复查认定的事实、程序、依据;
(四)复查结论;
(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并经两名经办老师注明情况;已离校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校非全日制在校的其他类型学生的申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粤工程职院发〔201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