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2019年7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粤工程职院发〔2019〕80号文公布,自2019年8月27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外籍教师(下称外教)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教的聘任工作应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坚持高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应切实加强对外教的思想政治考察和意识形态掌控,促进多元化教师队伍的建设。

第三条  外教管理工作应围绕学校开放式办学方针,着力于重点专业、重点学科、重点科研方向的建设和发展,不断优化学校外教的数量和质量,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升,提高学生外语水平,开拓学生国际化视野,并营造开放式办学氛围为目标。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四条  外教管理对象是指学校聘请、合作院校选派来校交流的非中国国籍或取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教师等。

第五条  外教来华工作许可和签证的申报手续、外教的纪律教育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外教的合同和聘任的事宜由人事处负责,包括办理合同的签订、核定发放外教工资、福利等。外教使用的教材、教案的核查和报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外教的教学管理和入校后的生活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负责考核外教的教学情况,确保学校外教聘用的效益。后勤部门负责外教在校期间的安全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管理和维修外教公寓物品。

第三章    

第六条  外教的聘用条件参照《广东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执行。

外国高端人才(A类),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

外国专业人才(B类),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其他外国人员(C类),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

第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教学需要和安排,提前一学期提出招聘外教的申请;人事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启动聘用手续;人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面试考核,依照学校的招聘工作程序进行办理;党政办公室负责向外国专家局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及办理来华工作签证,以查验材料真实性或是否符合来华工作条件;

原则上,与外教首次聘期在一年(含)以内,表现好的可以延聘,聘用合同中应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经考察受聘者不能满足岗位需求,或消极怠工,或无法完成教学任务的,试用期满前须告知外教聘用合同解除;有违纪记录或其他非正常原因被其他单位辞退过的人员,不予聘用。

聘用前应要求受聘外教如实提供中英文的简历,提供“无犯罪证明”及“健康承诺书”或近60天以内的健康报告(由广东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等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定医院开具)。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为外教配备合作教师,为外教在教学、科研、生活、活动组织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外教的业务专长,组织外教参与教工培训、外事宣传、双语课程开放、外文网站建设、英语角活动、竞赛指导等课外活动,并协助学校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活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充分挖掘外教的科研能力,鼓励外教以用人单位教工名义发表学术论文,邀请外教参与教材编写,协助外教申报科研课题,利用外教的资源开展学术科研交流合作。

第五章  外教职责

第十一条  外教应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政府对外教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作涉及我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或科技秘密、特殊的生物资源,以及违反规定的调查。

外教需承诺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不得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不得从事有伤风化和有伤中国人民感情的活动。

第十二条  外教应遵守学校的工作制度,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做好教学相关工作,接受学校和聘用单位组织的工作检查和督导;

第十三条  外教须在所属教学部门负责人的指导下,根据要求制订出教学计划,并交教务处审订、备案。外教自己选择的教材、教案和影音材料须经教务处同意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外教未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党政办公室同意,不得承担校内外其他教学和非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除非合同有明确规定,外教应当在学校指定的公寓住宿。外教入住时,应当查实清点学校配置的电器、家具和其他物品,保证妥善保管这些物品。学校提供外教在我院任教期间的宿舍,外教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非法目的,不得从事赌博、色情、聚众酗酒等活动。外教在校住宿期间,必须自觉遵守校园作息制度。

第十六条  外教任教结束后一周内,应通知党政办公室办理电器、家具和其他物品清点和移交工作,搬离外教公寓,须归还所借图书、教学设备,清点住所物品,递交书面工作总结,交回专家证等证件。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港澳台教师的聘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因合作关系邀请或合作院校选派到我校的,非我校聘用的外国、港澳台的教师、专家,参照本规定的管理职责执行。

第十八条  外教突发事件的处理(参见《外教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外专发〔2006〕103号文)。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如相关规定与工作要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会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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