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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一所以工科专业为主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前身是1958年建校的广东业余科技大学,后历经广东业余大学、广东省业余科技大学、广东省成人科技大学等办学时期。2005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转制为高等职业学校,更为现名。2013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学校成建制划转广东省教育厅管理。

学校立足工科专业优势,坚持“以高素质为灵魂,以高技术技能为核心,以高质量就业为导向,政校行企全方位融合,全面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内涵化、规范化、精品化、特色化、品牌化的发展策略,不断探索充满活力、富有特色的办学模式,更好地为区域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努力建设成为工科特色鲜明、广东省内一流、国内有影响力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广东工程职院;学校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Engineering Polytechnic,英文名称缩写为GEP。

学校网址为http://www.gdep.edu.cn。

学校法定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凤凰街渔兴路18号。

学校现有广州校区和清远校区两个校区。广州校区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凤凰街渔兴路18号,清远校区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职教一路27号。

学校经举办者及审批机关同意,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依法确定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校依法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按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和培训证书。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

办学条件,开展其他继续教育,推进国际和粤港澳台教育交流合作,提升国际和粤港澳台学生服务管理水平。

第九条 学校专业设置以土建类、制造类、电子信息类专业为重点,交通运输类与能源类、艺术设计与传媒类、财经类、商贸类、旅游类和文化教育类专业协调发展。

第十条  根据社会需求、自身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务、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建设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促进学校治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十三条  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学校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部)按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五条 学校与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五)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八)管理、使用学校设施和经费。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八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推动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同向同行,推进爱国主义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各项工作服务于人才培养工作,贯彻“以生为本,科学发展”的办学宗旨,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面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职业教育特色,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建立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动精神,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教师队伍建设,以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技术服务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和优秀教师。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开展协同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教学形式,优化教学体系,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并积极支持各二级学院(部)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共同开展专业建设工作,并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七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学校坚持“应用为主”的科研导向,通过技术开发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学校鼓励基层组织和个人积极推行产学研结合,努力开展技术开发和科学应用研究。

第二十八条  学校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和科研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开展应用型为主的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注重应用型科研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鼓励技术创新与改革,培养创新型人才,提升自主创新水平。

第三十条  学校加强和改进应用技术研究评价工作,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学研究质量和效益。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坚持面向生产实践,为行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发挥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通过建立社区学院、企业学院等,为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优秀成果,努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高等职业教育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实现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培养德技双馨、身心健康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师生员工的全面发展。

第五节  国际交流合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积极开展合作办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三十八条  学校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国(境)外交流与合作,开展教育理念、技术、文化、教师、学生等交流,加强与信誉良好的国际组织、跨国企业、海外企业合作,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国际化水平。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在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学校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会议出席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不是学校党委委员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学校党委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学校党委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学校党委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学校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学校党委书记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反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第四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四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经校长审核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学校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根据会议内容,相关单位负责人可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内设机构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限额内综合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等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实行自主管理。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由业务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办学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的基本职责为:

  1. 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 组织开展本单位教育教学、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学术交流、对外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

  3. 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管理、考核、工作津贴的核算和相关绩效的分配、奖励、推优评先、职称评审推荐等。

  4. 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5.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合规支配使用学校划拨经费,管理和使用学校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单位的资产。

  6. 学校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二级学院(部)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级学院(部)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五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五十六  二级学院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积极支持技术研发中心和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建设,并将其纳入学校办学活动统一规划,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和质量。

第五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其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调整,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学校的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改革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升学校教学管理水平,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全局与基本方向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和评议

(二)审议学校的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核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专业(群)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践教学建设、技能培养、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奖励等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三)审议和论证学校教学改革方案,对重大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负责对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加强教学工作诊断与整改,对诊断、改进结果进行审定和分析

(五)指导建立并完善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

(六)审议学校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实验室和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讨论教学竞赛的推荐和评选工作方案。

(八)对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研究和教研活动提出建议。

(九)审议由1/3以上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教学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十)讨论校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项。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学校主要领导(书记、校长)不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职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或担任部门负责人。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且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所议事项须超过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到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团组织,是学校党委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十条  学校学生会是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的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七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

学生代表大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团委负责指导学生会组织,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工作,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引领、服务青年学生成才成长、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七十三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学校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保障。

第五章    

第七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团体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开展活动,依法接受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或对学校作出贡献的学生集体和个人,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学生,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八十条  学校关心学生成长成才,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规定程序处理学生申诉,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十二条  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继续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八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对纳入事业编制的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学校聘用的编制外教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管理。

第八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五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评价的第一标准,把教育教学实绩作为教师评价的主要内容;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八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职称评审制度,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相关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学校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第八十八条  学校实施教职工分级分类聘任、管理制度,按岗聘任、按岗管理学校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探索建立校企人员双向交流协作共同体的管理制度,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九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申诉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规定程序处理教职工提起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十一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或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对于违法违规的教职工员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十二条  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及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保障

九十三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九十四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九十五条  学校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落实“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管理规定,不断完善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九十六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并依法接受监督。

九十七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服务和管理保障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后勤、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项工作开展。

九十八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学校和谐稳定。

九十九  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对学校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一百条  学校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依法与政府、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联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等合作,推动协同创新,提升学校教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一百零一 学校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所、校属资产公司等附属单位,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运作和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

第一百零三条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由学校发起组建广东工程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职教集团)。职教集团是由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有关的行业及企业、科研机构,按照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结成联合性、互利性、多元投资主体的社会组织。

职教集团其他事项依照其章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含学校前身)学习过的受教育者和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学校的建设发展。

学校校友会以“情系校友,回报母校,奉献社会”为宗旨,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校友会依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立基金会,按照科学、规范和高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发挥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资金募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拓展办学资源。

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校训是“工于建构,成于创造”。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校徽徽志为圆形,由凤凰图案、1958”字样、三段等分圆弧组成的圆形和学校中、英文名称构成。外圆的上方是学校中文名称,下方是学校英文名称。凤凰图案和“1958”字样位于三段等分圆弧组成的圆内,“1958”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凤凰意寓乘势腾飞之意;三段等分圆弧寓意学校秉持开放、发展、共享的理念,与政府、行业、企业加强协同,形成育人合力。图示: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校歌是《筑梦同行》,由张习涛、郑皓丹作词,郑皓丹作曲。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校庆日是每年的1028日。

第十章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校章程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改: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发展目标、办学定位、举办与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的发生变化。

(三)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名。

(三)学校教代会1/3以上代表联名。

本章程的修改决定由学校党委会议以超过应到会委员1/2以上同意作出。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