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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办法

(修订)

(2020年11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粤工程职院发〔2020〕81号文公布,自2020年11月17日起实施)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教辅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对学校及其单位(部门、组织)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依本办法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四条 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合规、公平公正、高质高效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 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设置委员15人(原则上为“双代会”代表),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其他委员12名。主任委员由校工会主席担任,2名副主任委员中1名为校工会专职副主席,其他委员(含1名副主任委员)为党政办公室、人事处负责人各1名,法律顾问1名,二级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及公共课教学部一线教职工代表各1名(由二级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及公共课教学部推荐上报),保证一线教职工代表名额不少于委员总名额的2/3,委员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

委员任期同工会届期,可以连任,但上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现任委员总人数的1/2。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空缺时,原则上由原推选渠道按本办法推选递补。递补的委员任职到本届期满。

第六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下设教职工申诉办(以下简称:申诉办),作为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挂靠校工会。申诉办主任由校工会专职副主席兼任,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指定。

申诉办负责教职工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和初审,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报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决定。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职工可以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学校有关单位(部门、组织)未按照学校制度规定或者未履行合法程序,限制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的;

(二)学校有关单位(部门、组织),未执行国家工资、保险、福利政策,教职工教育教学工作应得的合法收入未得到有效保障的;

(三)学校有关单位(部门、组织)未按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对教职工教育教学工作给予应有奖励的;

(四)学校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在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任、评优评奖过程中,未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审(聘任)程序失范或未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教职工个人认为不合理,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

(五)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的;

(六)教职工培训进修权利未得到保障,或者未享受到与他人平等的培训进修机会的;

(七)年度或聘期考核未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或者未严格履行考核程序,教职工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

(八)学校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对教职工发生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教职工本人有异议的。

申诉人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申诉事项以一次为限,不得重复申诉。

第八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事项的申诉:

(一)教职工提出的申诉要求、理由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

(二)与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无关的劳动、人事或者其它方面的争议事项;

(三)非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提出申诉的争议事项;

(四)本校教职工在校外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事项;

(五)校外(含退休返聘)人员在我校兼职教学、科研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事项;

(六)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已经做出有效决定的争议事项;

(七)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完毕的争议事项。

第九条 教职工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或者有关单位(部门、组织)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校内申诉权利。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十条 教职工认为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可首先向学校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积极反映;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应认真解释、说明;在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应予以解决或处理的,必须予以解决处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认为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的解释、说明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教职工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诉材料,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部门、职务);

(二)申诉对象;

(三)申诉请求;

(四)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主要事实经过和理由;

(五)相关证据或其复印件;

(六)其它申诉所必需的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申诉办收到申诉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回执,载明收到申诉书的具体时间,并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申诉的决定。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申诉材料齐全的,申诉办应当受理。对申诉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诉材料不全的,申诉办应当通知申诉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申诉材料,申诉受理决定期限自申诉人提交完整申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申诉材料的,在补齐申诉材料日期期满日起视为申诉人自行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后,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申诉办在同意受理申诉当日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受理决定书传递至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

(二)申诉办负责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查阅相关政策规定和事实材料,向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了解情况,要求相关单位(部门、组织)提交相应的证据等;

(三)申诉办可以就申诉事项,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责任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

申诉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申诉办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加盖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印章。调解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调解书与决定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书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重复申诉。

(四)对于调解不成的申诉事项,申诉办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处理意见(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书面报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召开工作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审议、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采用集体讨论方式对申诉事件进行审议。审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无记名表决,当场宣读票决结果,以应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对于情况特别复杂的申诉事件,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可在审议、决定前召开听证会,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的责任人到会陈述理由、解释说明。听证会主持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委员担任,出席听证会的委员不得少于3人,申诉办负责制作听证笔录,提交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与具体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与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委员的回避决定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作出。回避的委员不计入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工作会议应到委员总人数。

第二十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与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一)该委员为被申诉人或者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的;

(二)该委员为申诉人或者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三)该委员与申诉人或者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存在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行使决定权的。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诉。如申请撤诉,其申诉程序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又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的,本申诉程序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但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并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五章   申诉决定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通过阅卷、听证调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后,区别下列不同情况,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申诉案件做出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校长办公会复议并重新作出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3.处理不当的;

4.处理决定程序不当的。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处理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守秘密,不得泄漏案件审议讨论过程中的具体细节以及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之前,处理结果不得对外宣布。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完成申诉处理程序,应当制作规范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

(三)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及程序;

(四)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审查结论;

(五)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起申诉的权利;

(六)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印章、日期。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派专人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由送达人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等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申诉处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作出第二十四条之(一)的申诉处理决定的,学校原处理决定继续生效。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作出第二十四条之(二)的申诉处理决定的,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复议的书面建议。校长办公会议应在收到书面建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后的处理决定。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在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复议后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处理决定送达申诉人。

第三十条 申诉人不服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或不服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复议后的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上级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 申诉人撤回申诉,或接到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或接到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复议后的处理决定,均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再申诉。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审议申诉事项会议的讨论过程、不同意见和决定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存档备查;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及申诉办主任在记录卷宗上签字。

 

第六章  决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决定意见生效后,申诉双方当事人应当予以足够尊重和有效执行。属第二十四条(二)项情形的,被诉单位(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决定意见起的30个工作日内,执行决定意见,4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申诉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生效决定的,由学校给予被诉单位(部门、组织)和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申诉人不得针对同一事项再次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也不得针对决定结果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但可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的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也不得因教职工实施了申诉行为而对该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申诉办法》(粤工程职院〔2010〕9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