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2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粤工程职院发〔2023〕16号文公布,自2023年4月3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扩招学生学籍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2019-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行动申报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扩招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扩招学生。
第二章 学 制
第三条 扩招学生普通专科学制分为三年,以招生录取信息为准,三年制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在校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扩招学生,服役期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扩招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其它相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所在教学点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持相关证明到所在教学点请假,由教学点统一提交至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扩招的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扩招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佐证材料(患病医院诊断证明、入伍通知书等)。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年为单位,学校应当为参军入伍的学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扩招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发现扩招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确定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相关材料移交省级招生部门和其它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凭学生证按时到所在教学点办理注册手续,由各教学点反馈学生注册数据。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一)注册条件:学生须缴清学费,且在所在教学点报到。
(二)不能如期到教学点报到或不能按时缴清学费的学生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必须由学生本人在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经各自教学点同意后,提交教务部,教务部同意后办理完成。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扩招学生的学籍注册和学年注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扩招专用)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人才培养方案所设置的课程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查,按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试与考查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学生如确有特殊原因(除突发事件外)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在考试前三天填写《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缓考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教学点申请,教务员核实情况后再交给任课老师,任课老师同意后提交教学点存档。擅自缺考者和缓考不及格者学校不再予以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考核有不及格课程,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所修课程如考核不及格,在学习期间只安排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只能重修;
(二)公选课不设补考,公选课不及格的学生只能重新选修其他公选课程。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不准免修。在校扩招生(含新生)入伍经历和企业在职员工工作经历6个月以上可以作为毕业岗位实习经历。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式
第十四条 高职扩招专项行动采用在岗培训和学校培养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实行工学交替等学习形式,采取适合成人,方便就学、灵活多元线上和线下混合教学模式。
第十五条 属于高职扩招现代学徒制学生不得转学、不得转专业,原则上不得转入同一专业普通班;因应征入伍、生病等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休学、复学后,学校和试点企业没有继续开展试点的,经学校、试点企业和学生协商一致,可按学校相关规定,转入同一专业普通班学习。
第十六条 属于高职扩招社会人员学历提升计划试点班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学,不得转入试点专业或其他专业非试点班,非试点班学生不能转入试点班学习。原则上不得转专业,不得转教学地点,个别学生因工作地点变动等特殊情况申请转教学地点,理由充分、情况属实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转教学地点。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七条 扩招学生因病或者应征入伍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最多休学次数为二次。学校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
第十八条 凡因病或其他原因要求休学者,由本人填写《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经所在教学点同意,由继续教育学院在OA平台上提交休学流程。
第十九条 扩招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出复学申请:
(一)因病休学,休学期满申请复学,须提供医院康复证明,并有所在教学点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由继续教育学院在OA平台上提交复学流程;
(二)复学学生根据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新年级学习。学生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后复学,教学点不具备教学资源,学生可根据专业申请到广州校区和省职教城校区学习。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条 扩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满足(一)至(三)条中任意一条,应予退学。各教学点把应予退学名单和佐证提交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在OA平台上提交应予退学流程。应予退学流程审批后在学校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自愿申请退学,属自愿退学,由各教学点提供佐证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在OA平台上提交自愿退学流程。
第二十二条 扩招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限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属自动退学,教务部对自动退学名单进行公示,并经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校长办公会审定,进行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证书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扩招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原则上在2年内可给予重修的机会,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岗位实习,但必须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书向学校提出,逾期不提出者视为自动放弃机会。若全部合格给予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五条 换证年限定为3年,换证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份和9月份,其他时间不予受理。超过结业年限3年,学校不再为扩招学生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扩招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毕业,按结业处理:
(一)未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全部课程者;
(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技能证书未获得者;
(三)暂缓注册;
(四)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的。
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者,结业半年后至一年内可向各自教学点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须提交工作单位(或街道)出具的鉴定材料,经教学点和教务部审查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籍信息异动管理
第三十条 扩招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身份证等信息,须填写《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材料,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学籍基本信息变更工作的通知》规定,高考信息更正由招生办负责,在校期间修改信息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每年5月、12月可以向教育厅报送材料。修改项目及证明材料:
(一)姓名:本人申请书、本人户口簿;
(二)身份证号码:本人申请书、原公民身份号码注销证明、本人现有身份证、户口簿。
(三)移居港澳:本人申请书、本人户籍注销证明、本人现有港澳身份证、移居港澳单程证。
(四)出生日期:本人申请书、本人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
(五)性别:本人申请书、本人户口簿;
(六)民族:本人申请书、本人户口簿、所在地区民族和宗教主管机关的有效证明。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的;
(二)使用虚假户籍信息报名参加考试录取的;
(三)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
第十章 学生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本人的身份证明,是在籍学生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证件。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取得学籍者,学校发给每位学生一本学生证,由学生本人亲自签名领取,不得代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证的编号为学生的学号。学号由年级号、专业号、班级号及学生号四部分共10位数字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生证只限于本人使用,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赠送他人。
第三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教学点办理注册手续,即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记,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遗失学生证,必须及时向教学点报失。教务员负责学生证的补发工作,每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只补办一次学生证。如遗失不报或转借他人,被他人利用以致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毕业、退学等原因要离开学校,在离校前须将学生证交回教学点注销。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各种招生形式的扩招生。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细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